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8437963号“聆邻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2: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延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37963号“聆邻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83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店铺租赁合同及收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主打品牌,自注册以来未停止使用,已在国内市场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租金及分红收条;
2、申请人商标销售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活动宣传彩页及推广视频;
4、申请人电商运营服务协议及发票;
5、申请人微信商城小程序截图;
6、申请人举办活动现场实拍及朋友圈宣传截图;
7、申请人在抖音宣传“聆邻社”品牌的页面信息;
8、关于复审商标的报道文章;
9、其他相关宣传证据。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工商信息截图;
11、申请人租赁店铺合同及收据;
12、申请人线下门店及直采基地实拍照片及视频;
13、申请人采购商品付款凭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服务上,有效期至2028年12月6日。
2、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8月10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宣传彩页等证据表明申请人通过“聆邻社”线下门店及微信小程序等网络平台宣传、销售水果等食品,尚不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