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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68019号“盛研 SHENG 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3:13关于第67468019号“盛研 SHENG Y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23号
申请人:山东盛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8019号“盛研 SHENG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6478号“研盛”商标、第9616850号“盛妍”商标、第43397982号“SHE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盛研 SHENG YAN及图 商标 山东盛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