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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4539号“大爷小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39号
申请人:成都恒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4539号“大爷小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57326号“大爷奶咖铺”商标、第56757297号“E 大爷”商标、第37502140号“大爷”商标、第21542537号“GRANDPAPA 大爷奶咖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大爷小烤”使用在“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食宿服务;酒吧服务;饭店”以外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大爷小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