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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258939号“Haotaito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9: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46号
申请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平超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7258939号“Haotaito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Haotaitai”商标为原申请人最早使用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及宣传推广,已在家电业界和广大消费者群体中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并于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原申请人引证的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83444号“Haot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01935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原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被申请人争议商标是恶意申请注册的,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具有明显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在多个类别抄袭摹仿原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或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综上,原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原申请人驰名商标等资质荣誉证书等证据;好太太品牌加盟店;在先成功案例;被申请人商标查询结果列表等。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品牌已经投入生产,应受到更严格的保护。争议商标与原申请人商标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是正常使用的商标,并且被申请人商标是符合我国商标法律、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的。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相关证明文件;产品安全合同扫描件、产品责任保险单、认证证书;抽检报告;校准证书;检测报告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3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2年7月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煤气灶;电暖器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移动 MOBILE”、“红蜻蜓 HODON”、“旭升红日 CXSRED”、“金牌厨申”、“好太太 慧享生活”等50件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2001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应之2001年《商标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故我局将适用上述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鉴于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2年7月,本案申请人寄出无效宣告申请书的时间为2022年8月11日,已超出五年的限制,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我局予以驳回。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我国对于已达到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原申请人引证商标虽曾被认定为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但该认定时间明显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由于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因此,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其设计形式与引证商标二亦高度近似,难谓巧合。除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移动 MOBILE”、“红蜻蜓 HODON”、“旭升红日 CXSRED”、“金牌厨申”、“好太太 慧享生活”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虽提交了一定的使用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能改变其注册的非正当性。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舒言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Haotaitok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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