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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09657号“LEC 丽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4: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03号
申请人:丽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09657号“LEC 丽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引证第18549158号“骊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95457号“LEC 丽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联公司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商标组成要素经过在中国的多年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丽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有关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洗衣用肥皂、香皂、肥皂、液体肥皂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皂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洗衣用肥皂、香皂、肥皂、液体肥皂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肥皂、香皂、肥皂、液体肥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洗衣用肥皂、香皂、肥皂、液体肥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用肥皂、香皂、肥皂、液体肥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