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2267636号“上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4: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76号
申请人:顾耀宗 委托代理人:南京摩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星富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22267636号“上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文字“上斋”中的“斋”具有宗教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伤害了宗教感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上斋”整体含义与宗教并无关联,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宗教相联系,更不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不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在先“上斋”均注册获得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注册的“上斋”商标档案;2、百度百科对于“斋”“上斋”的含义解释;3、第30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部分含“斋”字的商标档案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上斋”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伤害了宗教感情,上述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伤害宗教感情,故申请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上斋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