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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0122号“安东国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7: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27号
申请人:江苏唛味咕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0122号“安东国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国”字具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含义,其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商标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安东国绿 商标 江苏唛味咕德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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