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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2462号“Holy Gho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7:1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2462号“Holy Gho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78号
申请人:SOVEREIGN BRAND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2462号“Holy Gh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83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其他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宗教词汇“The Holy Ghost”仍然存在是否包含定冠词“The”的差异。即使将申请商标“Holy Ghost”翻译为“圣灵”,“圣灵”这一词汇在基督教中所指代的是“上帝的第三位格”,根据权威解释中所披露的“圣灵”一词的宗教含义,“基督徒通过圣灵所结的果实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该词汇所传递的价值观也并不存在任何有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含义与引证商标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Holy Ghost”可译为“圣灵”,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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