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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28739号“千树资本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9: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28739号“千树资本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68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知乎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不动产代理部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不动产代理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复审商标的网络介绍及相关报道;
2、天眼查上关于千树资本的投资动态情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管理、金融信息、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不动产代理服务上,有效期至2028年8月20日。
2、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不动产代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8月15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网络介绍及报道等证据仅表明申请人在基金、投资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服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不动产代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