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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44551号“绝世仙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9: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冰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44551号“绝世仙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60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上海冰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证书、关系人资质证明、网络宣传、苹果商店APP下载和升级信息截屏、授权书、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9744551号第41类“绝世仙王”商标在“1.娱乐信息;2.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3.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书籍出版;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5.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6.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7.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974455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绝世仙王》游戏中,包含游戏的竞技玩法,且《绝世仙王》游戏攻略文章已被制作发表,《绝世仙王》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在线下活动中常被制作成人型立牌、cosplay人物等,《绝世仙王》游戏介绍视频、推广视频已上传至《绝世仙王》官网及抖音视频账号。申请人证据足以证明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书籍出版;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5.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6.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7.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服务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复印件):
1、第一组:《绝世仙王》游戏竞技玩法录屏、玩法截图、竞赛玩法攻略官网截图;
2、第二组:《绝世仙王》游戏攻略文章官网截图;
3、第三组:《绝世仙王》游戏人物立牌;
4、第四组:《绝世仙王》官网游戏视频录屏、视频截图;《绝世仙王》抖音官方账号截图、游戏视频录屏;《绝世仙王》哔哩哔哩网站游戏视频录屏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连同申请人复审证据一并向被申请人发送答辩通知书,其中包括:
5、第五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证书、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图谱、企业信息;
6、第六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游戏审批结果查询;
7、第七组:申请人游戏产品介绍、《绝世仙王》游戏介绍、关于《绝世仙王》游戏的报道、《绝世仙王》游戏下载界面及历史版本信息;
8、第八组: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9、第九条:移动网络游戏《绝世仙王》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补充协议、销售发票;
10、第十组:《绝世仙王》游戏活动介绍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系自制证据、或与本案无关、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证据涉嫌造假,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在公开的商业领域、在复审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网页截图、网页视频、录屏等电子证据均真实存在,均可通过网址查看;游戏攻略文章的未及时更新不能否认游戏网站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上海极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6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娱乐设施;娱乐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2019年9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冰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2022年9月27日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603号决定,复审商标在“1.娱乐信息;2.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3.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书籍出版;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5.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6.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7.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书籍出版;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5.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6.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7.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为申请人《绝世仙王》游戏中的玩法之一,与申请人主张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无关;证据2系关于申请人《绝世仙王》游戏的技巧攻略介绍,与申请人主张的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无关;证据3系无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且与申请人主张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无关;证据4系申请人及相关网站关于《绝世仙王》游戏的介绍及宣传推广,与申请人主张的为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无关;同时申请人撤销程序中的证据或系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资质证据,与复审商标无关,或系《绝世仙王》游戏的资质及介绍,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超出三年规定期间内,均与复审服务无关。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三年规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书籍出版;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5.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6.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7.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书籍出版;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5.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6.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7.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书籍出版;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5.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6.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7.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