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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4810号“全域科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0: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31号
申请人:合肥蜀山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标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4810号“全域科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提交申请后一直持续使用申请商标,并且在多类别提交“全域科创”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如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7337848号“全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54197号“全域新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90724号“全域数字证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229374号“全域智居 销售管理系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文字“全域”,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墨盒;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墨盒;手机;网络路由器;测量仪器;电线和电缆;电连接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测量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全域科创”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全领域或全地域科技创新”,该文字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眼镜等全部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全域科创 商标 合肥蜀山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