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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070128H号“FROM ONE ENGINEER TO ANOTH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2:06关于国际注册第1070128H号“FROM ONE
ENGINEER TO ANOTH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58号
申请人:INDIUM CORPORATION OF AMERICA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70128H号“FROM ONE ENGINEER TO ANO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合理延续,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且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已在美国、欧盟等获得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页面、展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ROM ONE ENGINEER TO ANOTHER”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以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核准本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