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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8321号“吉划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2: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26号
申请人:通化市华美天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8321号“吉划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01720号“吉划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93037号“吉划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吉划算”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吉划算”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吉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