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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6041号“城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3: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31号
申请人:看看世界(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6041号“城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驳回通知书》不服,提起驳回复审申请,由于时间关系详细的理由与其他材料后补。
经复审查明:第15117767号“城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48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38996572号“觅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城觅”,引证商标二为“觅城”,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城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