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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44080号“NULLMAX 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3:42关于第66144080号“NULLMAX 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34号
申请人:纽劢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4080号“NULLMAX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92901号“NVLL”商标、第43686474号“NU-II”商标、第54756736号“NV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NULLMAX AI 商标 纽劢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