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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05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3:28关于第673005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44号
申请人:厦门今心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05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42102号图形商标、第19333478号“念”商标、第32695162号“念念”商标、第49715275号“念 廿之”商标、第32695338号“念念”商标、第7494972号“念念及图”商标、第64949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识别为图形化设计的文字“念”,与引证商标一、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念 商标 厦门今心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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