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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80551号“坑东饼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8: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40号
申请人:周光兴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0551号“坑东饼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咖啡,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5806号“东坑”商标、第9637726号“东坑二月初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饼干,蛋糕,麻花,面包,甜食,月饼”商品项目上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咖啡,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项目上的复审,可视为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蛋糕,麻花,面包,甜食,月饼”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不类似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饼干,蛋糕,麻花,面包,甜食,月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