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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84394号“糖小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1: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82号
申请人:长春市且听风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4394号“糖小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智力成果,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60450号商标、第31626228号商标、第23655617号商标、第51193542号商标、第60082463号商标、第60073778号商标、第27611142号商标、第13450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构成及中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糖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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