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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63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1:38
JIAMUGONGSI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其他商标信息、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企业信息、销售证据、版权登记证书、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JIAMUGONGS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