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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1983号“奥米嘉 OM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4: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57号
申请人:肖延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1983号“奥米嘉 OM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45750号“澳米嘉AOMIJIA”商标、第39049949号“奥米家”商标、第13174888号“奥米茄”商标、第22132480号“奥米茄AOMIJIA”商标、第27935516号“奥米茄AOMIJIA”商标、第3084117号“OMG”商标、第29513785号“OMG”商标、第49662157号“OMG”商标、第48539591号“Q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光灯管、电热水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家用豆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奥米嘉 OM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