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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70284号“橙派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4: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24号
申请人:杰瑞华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70284号“橙派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5872号“橙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状态未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推文、官方旗舰店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决定不予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橙派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橙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微处理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橙派宝 商标 杰瑞华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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