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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9219号“delta 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4: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15号
申请人:泰德尔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发明之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9219号“delta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261号“三角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项目进行减项,减项后仅保留“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维生素饮料”商品,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40893号“DELTA-DRY”商标、第1248288号“DELTA-CAST”商标、第55940987号“DELTABR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五)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4725号“DELTA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状态未稳定。综上,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对引证商标四作出的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决定尚未生效,其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依据申请人仅保留“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维生素饮料”商品的申请,我局视其放弃“医用敷料;医用保健袋;医用填料;无菌棉;卫生内裤”商品,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婴儿奶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用敷料;医用保健袋;医用填料;无菌棉;卫生内裤”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维生素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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