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290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6:04
数科网维及图、第50013754号“PFIZER及图”商标、第3944334号图形商标、第10007218号图形商标、第13110220号“SHUK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数科网维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