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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0634号“AN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7: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51号
申请人:安特户外装备(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0634号“AN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1823号“杭州湾跨海大桥及图”商标、第1927480号图形商标、第4879774号“ANTA及图”商标、第4879776号“ANTA”商标、第6541033号“ANTA及图”商标、第6541039号“AN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决定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手提包、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ANTE及图 商标 安特户外装备(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