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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30382号“喜鞋浣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7: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96号
申请人:香港古渗堂国际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30382号“喜鞋浣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31065号“喜鞋”商标、第26119853号“喜鞋 SNEAKER 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修鞋、擦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擦鞋服务、修鞋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修鞋、擦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喜鞋浣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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