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256041号“秦岭泉 QIN LING Q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7:58关于第68256041号“秦岭泉 QIN LING Q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68号
申请人:天水昌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56041号“秦岭泉 QIN LING 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6718号“秦岭泉茗 QINLINGQUANMING”商标、第33127859号“秦岭龙泉”商标、第43570211号“秦岭活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企业简介和企业荣誉;商标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秦岭泉 QIN LING QUAN”,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