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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1549号“发面锅饼蘑菇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8: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39号
申请人:徐州聚香邑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1549号“发面锅饼蘑菇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注册在第43类商品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商标整体具有显著识别性,能够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备办宴席;餐厅;餐馆;食物装饰;茶馆;咖啡馆;快餐馆”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发面锅饼蘑菇鸡 商标 徐州聚香邑餐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