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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89067号“笼百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9: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30号
申请人:上海笼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89067号“笼百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7471号“笼隆百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4月27日第1837期《商标公告》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笼百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