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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6871号“金山茶苑JINSHANCHA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3: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30号
申请人:北京金山乡情园健康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6871号“金山茶苑JINSHANCH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652953号“山金”商标、第5035761号“金山”商标、第21502118号“金山”商标、第26192485号“金山”商标、第54797209号“金山 ALTEN TAO”商标、第14138034号“金山国际 A”商标、第23962889号“齐家基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况。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两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金山茶苑JINSHANCHAYU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