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760410号“温惠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3: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94号
申请人:浙江庆和堂参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0410号“温惠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348132号“温惠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974504号“温惠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已经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复印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补药,冬虫夏草,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蛋白质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冰糖燕窝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中药材,中药袋,人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虽然商标权为私权,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可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我们在考虑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商标权冲突问题的同时,还应当考虑两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申请人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而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中药材,中药袋,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补药,冬虫夏草,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蛋白质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温惠堂 商标 浙江庆和堂参茸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