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459327号“FOG FEAST OF GOO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4:53关于第59459327号“FOG FEAST OF GOO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22号
申请人:佛格服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贾饶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59459327号“FOG FEAST OF GOO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取得第40310505号“FBAR OF GQD”商标、第21601506号“FOG FEAR OF GOD”商标、第21488272号“FOG FEAR OF GOD”商标、第21488208号“FBAR OF GQD”商标、第30659984号“fear of fo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同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具有囤积的恶意,且部分商标已在网站进行售卖,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商标售卖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体操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20日止。
2、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均系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于2022年6月10日被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801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FOG FEAST OF GOOD”与引证商标一、四“FBAR OFGQD”、引证商标二、三“FOG FEAR OF GOD”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商标权利未定,由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五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二、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