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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28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5:08
双蜘蛛TWIN SPIDER及图、第3593600号“蜘蛛王及图”商标、第21403454号图形商标、8412416号“蜘蛛网 SPIDER NET及图”商标、第43832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共存,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篮球鞋、鞋、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