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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0424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5:09关于第5550424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79号
申请人:四川香天下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毅凤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55504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集火锅、火锅原材料、火锅文化、物流、旅游开发一体的综合民营企业,“香天下”为其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在相公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797416号“香天下XIANG TIAN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18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核定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四、申请人作为餐饮连锁企业,已有700余家“香天下”品牌餐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香天下”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核定商品的品质、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香天下火锅全国店铺信息;天猫旗舰店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所获荣誉及资质;媒体报道;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的档案;所获外观设计专利信息;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关“香天下”品牌logo变更的报道;在先商标行政判决书、在先商标裁定书决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4月23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香天下火锅更新LOGO的媒体报道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商标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申请人在案证据表明,该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发表,被申请人有知晓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误认的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并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