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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55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6:26
TM及图、第15430305号“TM及图”商标、第66797644号“T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不存在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名”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情况、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TM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