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348819号“莱赛天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6: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44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布博苑纺织品贸易中心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42348819号“莱赛天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人造纤维素纤维生产商,“天丝”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26012号“天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66330号“天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22608号“天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2、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关于“莱赛尔”被收录为纤维产品的中文标准名称的页面;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所获荣誉证书;
4、参展资料、各大报刊杂志及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5、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申请人的合作商出具的相关说明函;
6、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3类膨体线;纱等商品上。2020年6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10月21日,争议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131579号决定书决定在纱;线;纺织线和纱;麻线和纱;椰纤维线和纱;毛线和粗纺毛纱;尼龙线;聚乙烯单丝(纺织用);长丝商品上不予注册,在膨体线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详见2022年1月7日第1774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纺织线和纱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两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6日初步审定,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毛线和粗纺毛纱;膨体线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2年1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莱赛天丝”构成,该汉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汉字“天丝”,整体呼叫及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近似的商业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膨体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线和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膨体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考虑到申请人“天丝”商标在纱线及纺织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同时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