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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20105号“吖米 YUMM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7: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23号
申请人:周莉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20105号“吖米 YUM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52720号“吖米鱼蛙”商标、第36574592号“好吖米 HOOYAME及图”商标、第38952495号“丫米寿司”商标、第11172447号“吖咪”商标、第14321336号“丫米”商标、第31403796号“丫米”商标、第44757454号“吖米家及图”商标、第48954279号“吖米良品”商标、第57151859号“丫米”商标、第63624047号“鸭米 Yummy及图”商标、第7020790号“雅之蜜美 YUMMY HOUSE及图”商标、第55588700号“YUMMY及图”商标、第60551681号“YUMMY MART”商标、第63295673号“鸭米 YUMMY及图”商标、第63609153号“丫米数字健康餐厅 YUMMY及图”商标、第65191374号“果然正 YUMMY FRUIT及图”商标、第44616751号“YUMMLY”商标、第20668512号“YVMMY”商标、第56548971号“吖蜜家 YUMMY CAKE及图”商标、第53196683号“YUMMLY”商标、第1651890号“yu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七至二十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十五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十一专用期至2023年7月6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3、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五、十七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五、十七至二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五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五、十七至二十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吖米 YUM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