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41610号“鑫福口福XINFUKOU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2:22关于第67341610号“鑫福口福XINFUKOU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59号
申请人:南京福中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晟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341610号“鑫福口福XINFUKOU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68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系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4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