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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5232号“朝日啤酒 远非寻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5: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70号
申请人:朝日集团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5232号“朝日啤酒 远非寻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商标整体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很好地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朝日啤酒”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及产品介绍、申请人官网相关页面材料、互联网相关介绍、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朝日啤酒 远非寻尝”,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广告用语,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朝日啤酒 远非寻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