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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8033号“曦颜美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5: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66号
申请人:广东省逆颜美姿美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8033号“曦颜美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6425号“曦颜”商标、第10871184号“颜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熏日用织品用香囊、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曦颜美肤 商标 广东省逆颜美姿美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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