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372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5:29
HLA PLUS及图、第54997846号“HLA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形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浴室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HLA PLUS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