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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97665号“心游iXIN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5: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62号
申请人:珠海心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鑫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7665号“心游iXIN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67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相同类似服务上已有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官网截图、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荣誉资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在“提供在线教育信息;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和杂志;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综艺表演”上已驳回注册申请,在“电视文娱节目;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已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识读中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心游iXINYOU 商标 珠海心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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