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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880927号“les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6: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53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俊锋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45880927号“les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其使用在管道产品上的“联塑 L&S及图”、“联塑”品牌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多项荣誉。争议商标与第13134077号“LESSO”商标、第42138809号“LESSO 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证明;关于“LESSO”、“LESSO 联塑”等商标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关于“LESSO”、“LESSO 联塑”等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打火机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0、11、16、17、18、20、21、22、24、25、28、3、30、31、35、41、42、43、6、9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30多件不同形式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字母“leson”与引证商标一字母“LESSO”及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LESS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火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商品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打火机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leson”与引证商标一“LESSO”及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LESSO”字母构成相近,且首字母相同,难谓巧合。除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第10、11、16、17、18、20、21、22、24、25、28、3、30、31、35、41、42、43、6、9类等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不同形式商标。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同时,中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按照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是否准予注册予以审查,但是商标本身是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的注册应当以具有使用的意图为前提,从而才能突现商标的本质功能。若以囤积商标以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显然背离了商标的内在本质,有违商标权的取得应基于实际使用需要的原则,亦将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有碍于诚实信用的经营者进行正常经营,故该种旨在囤积注册商标、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舒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leson 商标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