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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0882号“爵梵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7: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6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同创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40882号“爵梵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91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内衣;风衣;童装;游泳衣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的搜索以及实地市场的调查,均并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商业信息,合理推测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另外,被申请人的证据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不宜作为认定复审商标的使用依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图片;
2、定购合同、发票。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均为自制证据,有倒签的可能,且发票上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不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 《商标法》 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风衣;童装;游泳衣商品(即本案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订购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成都众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众恒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4月、2021年11月向被申请人定购了“爵梵尼”品牌的服装·女士正装套装、服装·男士正装套装、服装·教师夏季工作服、服装·西服套装等若干套,相关发票可以佐证上述交易行为已实际发生。再结合产品图片可知,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服装商品上。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风衣;童装;游泳衣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风衣;童装;游泳衣商品(即本案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爵梵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