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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79521号“豫锦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7: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72号
申请人:武汉豫金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心意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9521号“豫锦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42731号“豫锦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豫锦襄”与引证商标文字“豫锦香”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豫锦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