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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72756号“STARL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8:50关于第58472756号“STARLA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38号
申请人:星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72756号“STARL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被驳回服务“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室内水族池出租”上申请复审,据此,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本案复审服务为“娱乐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提供在线电子游戏;提供在移动设备上临时使用不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娱乐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13031号、第14614985号、第56230028号、第9994501号、第29671405号、第31220964号、第44109994号、第22677770号、第14003630号、第534913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
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另,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八、十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标识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娱乐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提供在线电子游戏;提供在移动设备上临时使用不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娱乐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STARLARK及图 商标 星佳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