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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1988号“施莱蜻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8: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99号
申请人: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1988号“施莱蜻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与第3020262号“红蜻蜓及图”商标、第4187680号“红蜻蜓及图”商标、第4187900号“红蜻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施莱蜻蜓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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