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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14219号“TREKKING YA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9:26关于第55514219号“TREKKING YA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47号
申请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拓路者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55514219号“TREKKING YA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顶级的自行车制造商,“TREK”不仅是申请人旗下主要的产品品牌,亦是申请人已使用多年的英文字号。申请人的主商标“TREK”在全球多个国家多个类别上已获得注册。申请人对“TREK”享有在先字号权、商标权。二、申请人的“TREK”商标早已成为中国自行车行业领域的驰名商标。请求认定第20548481号“TREK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67727号“TREK”商标、第4081036号“TREK”商标、第4081033号“TREK BMX”商标、第6084638号“TRE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TREK”商标的恶意抢注。五、被申请人的不正当抢注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简介;2、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信息;3、相关宣传资料;4、申请人部分销售中心、销售资料;5、相关赛事合作信息;6、相关影片首映式;7、媒体对申请人的品牌介绍;8、相关媒体报道、宣传及销售页面;10、其他案件裁定等;1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运动衫、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807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和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五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TREK”、引证商标三“TREK BMX”、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英文“TREK”在字母构成、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运动衫、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袜、手套、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袜、手套、腰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密切,应属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还主张其引证商标五经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引证商标五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该条款保护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理由中所述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TREKKING YAK 商标 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