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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17733号“MATU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0: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49号
申请人:泰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松田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44217733号“MATU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156387号“TU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04246号“TU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51288号“TU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情况;2、申请人宣传证据;3、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参加展会合同及发票、照片;5、申请人企业简介及所获荣誉;6、相关裁定、决定;7、相关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销售网站、申请人官方网站;2、在先裁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发电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工业用抽吸机械;风箱(机器部件);空气压缩机;鼓风机;清洗设备;压缩、抽吸和运送谷物用鼓风机或风扇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73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7类发电机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字母识别部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族池通气泵、清洗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水族池通气泵、清洗设备两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MATU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