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700108号“丹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0: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04号
申请人:镇江丹和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0108号“丹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申请人原注册商标基础上的延伸申请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6213号“丹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丹和”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也是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丹和”搜索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