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60894号“SIN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1: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87号
申请人:苏州苏恩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知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0894号“SI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901号“SINGER”商标、第4638311号“实力 SHINER及图”商标、第19836008号“SIN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臆造词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维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维修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SINER及图